吕明瑜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史璞 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河南财经学院管理咨询研究所所长。
李方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报记者 张琳娟 王俊伟/文
张亮亮/图
买汽油搭售清洁剂,买柴油搭售润滑油,企业一支独大设定霸王条款……这些被称为垄断的经营行为,有望从今天起得到规范。
今日起,我国首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大法是如何出台的?意义和影响何在?
就这些问题,本期“三人谈”为您邀请到了河南财经学院管理咨询研究所所长史璞、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此外,在国内多次参与《反垄断法》出台研讨的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吕明瑜教授,也在出差前接受了商报记者的采访。
A
■ 过程
14年磨一剑成就“反垄断法”
吕明瑜:咱们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是比较漫长的,最早的时候是1987年,我们国家有了一个《反垄断法》的草案。
但当1993年正式立这个法的时候,当时垄断行为尚不严重,所以,在制定法律时,把反垄断法这一块给去掉了,制定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在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5种垄断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所体现。
但大多数人还是从1994年开始计算,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出台,1994年就把《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这样算,就是14年。
史璞:《反垄断法》的形成时间也说明了一些问题,比如为什么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形成时间很短,因为它的市场体制运行时间很长了,对整个垄断的运作执行以及规定是水到渠成的。
我们国家由于市场化改革背景的特殊性,所以在形成《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长时间的探讨、争议和磨合。
B
■ 背景
在促进竞争中保护小企业
吕明瑜:从深层次上讲,反垄断立法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个是改革开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那么,《反垄断法》作为一部保护和促进竞争的法律,显得越来越重要。
另一个就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经济与世界接轨,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更大程度上在我国体现,这种体现首先要求市场是自由的、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有序的,那么《反垄断法》恰恰就是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所以自加入世贸到现在,《反垄断法》的立法一直是社会的热点。
李方: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最先出台的《谢尔曼法》,他们是在自由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市场需求而生。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是不一样的,原来是国有企业来控制整个市场,不需要出台一个《反垄断法》。我们国家是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有这样一种需求,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都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C
■ 影响
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企业“受制”
史璞:最近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有一些外资企业开始做应对《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些准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反垄断法》关系到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特性,企业发展阶段不一样,关注点也不同。
目前,可能会对两类企业有影响。一类是目前赚取了垄断利益,同时还损害了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消费者对其怨恨又比较大,这些企业由于享有独占地位,自身的经营政策也是垄断资源的,他们强占市场左右价格。那么这些企业的背后,往往有行政垄断支持,行政权力作为支撑。
第二类企业是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他们在某一部分细分市场占主导地位。那么他们有左右市场的力量,也面临下一步《反垄断法》的调整。现在就要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本来市场经济应该是公平经济,法制经济。
D
■ 说法
反垄断法不是“反大企业”
吕明瑜:细看这个条文,你会发现,《反垄断法》并不反所有的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是抑制和约束垄断。
其实垄断本身也有积极效应,比如规模经济效应,内部的统一协调等。好多竞争部门如果恶性竞争的话,它是不经济的,对资源是浪费,还有一些国有企业部门投资大见效慢周期长,如果分散经营,可能就不能满足供应,所以对一些部门,水、电、气等网络、管道供应的。《反垄断法》还有“除外规定”,像这些部门垄断能更好地利用资源,就可以除外,不调整。
《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大企业”,也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史璞:垄断有它的好处。比如,我们国家的通信行业在城市购买力比较高,消费水平比较高,使用通信的市场规模很大,好经营商来运作的时候能赚钱,愿意干。我们偏远的农村、西部地区谁去做?唯利是图的经营商就不会去做。但是我们国家必须要把我们西部地区的通信发展起来,那个地区的发展就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垄断来解决问题。如果单纯的依靠市场经济的调整,那就做不到。
所以,我个人认为,市场竞争是必要的,市场化也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但是市场化并不等于完全自由化。
E
■ 质疑
没有配套实施细则
新法可能遭遇形式化“夭折”
吕明瑜:国家目前已做了大量工作
《反垄断法》确实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过去说会将制定40来部配套细则,现在可以说还没有真正一部正式公布。
但我们国家目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初步打算,将来的反垄断执法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可能归工商部门,限制集中的归商务部门,涉及价格的归发改委;另外我国的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提供了一个顺利实施《反垄断法》的良好的大环境。
史璞:没有实施细则面临四大障碍
没有实施细则肯定会影响到这部新法的出台效果,主要会造成四大障碍。
第一,法律障碍。由于没有配套细则,往往会因为某些法条的理解分歧让企业无所适从。
第二,体制障碍。假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是消极的回避法律职责,那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无法实施。
第三,认识障碍。《反垄断法》马上就要实施了,按理说国内很多企业应该紧张地应对,但我们看到的是应对的企业寥寥无几,这恰恰说明大家拿这个法律不当回事,这非常可怕。
第四,人员障碍。怎么样找一批专业知识水平、执法能力、法律忠诚都非常好的人员的来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人员,这非常关键。
如果这几个障碍不能解决,那我个人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一定会打折扣。如果说短期内不赶快完善,《反垄断法》形式化夭折也不是没有可能。
李方:没有实施细则无法定义“集中”
因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主要是对经营者如何集中。
那么什么样是经营者集中?对于这个概念在这部法律里面没有详细的界定。现在很多企业关注是企业之间的合并,还有一个扩展。比如两个企业之间,市场中一个卖鸡蛋的店和另外一个卖鸡蛋的店,这两个店协议合并,那这样是不是也是一个经营者集中?这都需要配套细则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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