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伟宾
■商报记者 邵振纲
通讯员 刘文辉 魏磊
《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近1年,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新法所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法官们怎么看?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基层法院部分民事审判法官、高校教授和律师,就《劳动合同法》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沟通。
案例1
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途被开除合法吗?
李成军是郑州市中牟县人,今年35岁,由于在中牟县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了10多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初,李成军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邻居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他掂刀将邻居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他因故意伤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为是缓刑,李成军可以继续上班,可回到公司才发现,公司方面已经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还能开除我呢?”李成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石红振指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少员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开除自己,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
李成军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执行的是缓刑,但仍是刑罚的一种,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是可以解除的。”石红振说,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违反单位的规定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此外,单位还可以与员工约定解除合同,只要约定的情形出现,合同也将解除。
石红振指出,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签订、变更和解除,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用人单位也不必将之当成“终身包袱”。
案例2
签了竞业禁止协议 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文秀是开封人,曾在郑州市二七广场一家体育服饰专卖店做店长,对该体育用品的进货、销售渠道十分熟悉,手中还有一些大客户的联系电话,算是掌握了公司不少商业秘密。
今年3月,文秀攒够了一笔钱,也找了找关系,想自己开一家休闲服饰商店,可刚有了这个想法,她不禁担心起来:两年前,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她离开了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否则须赔偿公司10万元。
休闲服饰和体育服饰都属于服装行业,文秀有点拿不定主意,如果强行离职开店,可能面临诉讼,假如不开店,又怕错过了自己创业的机会。
法官点评:
限制的行业、期限都应合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安军认为,竞业禁止义务的设定是否合理,要看员工与公司的双方利益,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
安军说,文秀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至少在两年内,她不仅不能开专卖店卖体育用品,去类似的店面打工也算违约。不过,她如果经营休闲服饰,经营化妆品等,就不受此协议的约束了。
安军说,竞业禁止的范围不能扩至行业领域,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过分禁止会危及到员工的生存权。不论怎么说,竞业禁止不是逼迫员工转行。
“竞业禁止的时间也要有个限制。”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说,有些商业秘密的时效很短暂,一两月就失效了,不能要求员工保守一两年。
黄琨说,竞业禁止还应注意对象,一些不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就不能列入限制范围,而且公司一旦与员工签订了竞业协议,就限制了员工的部分权利,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案例3
“只用人,不雇人” 工伤谁来负责任?
刘川是郑州的一名高职毕业生,去年年底,他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一名车床技术工,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和别的工作不一样,雇用刘川的是劳务公司,可他工作的地方是别的工厂,换句话说,刘川的真正老板是劳务公司,而不是他上班的地方。
可前些日子,因为操作方面的原因,刘川的手指被机器划伤,需住院治疗,这节骨眼上,劳务公司和工厂却打起了官司,双方都认为对方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高晓明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公司为了避免自己雇人产生的合同纠纷,便通过劳务公司找来部分员工,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而劳务公司则是只雇人、不用人。这种模式,主要是一些公司想免除与员工签合同带来的系列麻烦。
针对刘川的遭遇,高晓明说,在此事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应负主要责任。
高晓明认为,就实际情况而言,用工单位才是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的真正力量。刘川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用工单位的指令,在此期间,他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除非劳务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晓明说,刘川作为一名合格的技术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主要是因为工人单位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因为用人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案例4
自己的岗位被人顶替
算不算劳资纠纷?
司永浩在郑州一家企业上班,多年来一直担任部门经理职务,但公司前些日子刚换了总经理,他的部门经理位置被人顶替,成为普通员工。
“公司这么做肯定不对。”司永浩认为公司突然调动自己的工作岗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是,法院裁定认为,司永浩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司永浩有点想不通,遇到这种事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点评:
调动工作岗位,案件法院不受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张向军说,在法律实践中,一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张向军说,以司永浩为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和管理职能的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而引起员工的不满,这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动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有决定的决定权。
“很多情形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需要通过别的途径解决。”张向军解释说,员工与公司因为分房发生的纠纷,由企业内部解决;当事人签收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又反悔的,法院不予受理;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也可申请上级鉴定部门鉴定,法院不予受理。
张向军表示,不少劳动纠纷其实是民事纠纷,员工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正确界定和处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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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官司
法院强化“调解”
商报讯(记者 邵振纲 通讯员 刘文辉 魏磊)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彭连城向媒体通报称,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低,今后将实行多方面协调机制,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彭连城给出的数据表明,郑州市2004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884起,2005年为1287起,2006年为1812起,2007年为2066起;而案件的调解率2005年为33%,2006年为30%,2007年为37%,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
根据设想,法院将推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司法所、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等,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促进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我们还需要正确引导劳动者的纠纷解决观念。”上街区一名法官认为,有些劳动者打官司完全为了争一口气,闹到最后不仅没讨回什么钱,还搭进去金钱和精力,今后,法官将做好解释工作,尽量使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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