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倒卖北京奥运会门票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何永胜和付水国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和1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4万余元。
据介绍,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何永胜采用搜集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身份证明等方式申购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在取得票面价值共计540580元的各类比赛门票购买资格后,他向中国银行支付了527张门票的票款共计人民币232210元,并将门票向单位和个人高价出售,实际取得对方给付票款共计人民币680000元。
而另一名被告人付水国则是以提供大量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交通工具等方式,向何永胜提供帮助。 (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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