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老鼠仓”是困扰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已久的一大顽疾。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设条款,将“老鼠仓”行为明确定义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内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因而目前仍无法运用刑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追究,相应的惩处力度较轻。但其社会影响很坏,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因此应该受到最为严厉的惩处。
具体来看,“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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