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某研究院上班的29名职工除了在本单位领工资外,还在研究院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领一份薪水。他们的院长也因此下马,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
■商报记者 张毅力 通讯员 张胜利 昕燕 文捷
员工领双薪
2007年7月份,一封匿名举报信终结了河南省某研究院职工的双薪待遇。匿名信上说,该院29名职工还在下属单位领工资。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发现,该研究院院长吕丽丽(化名)违反国家规定,经她决定并批准,从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该院29名职工除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外,每人还从该院下属单位再领一份工资,共计23.34万元。
2007年7月30日,吕丽丽被刑事拘留。
这家研究院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全供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工资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吕丽丽于2005年1月担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她说,自己担任院长后不久,时任办公室主任找到她说,前两任院长都从研究院下属的某单位账户上给全体职工再多发一份工资,现在是不是沿袭以前的做法。吕丽丽没有听取研究院其他领导的意见,就同意了。
院长被判刑
吕丽丽说,2005年底,她觉得这种做法不妥当,就通知财务停发了职工的第二份工资。但她称,并不知道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不允许在下属单位领工资。
今年初,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吕丽丽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 法官解读
领导公开或半公开地拿国家钱发给员工,就是犯法
员工拿双份工资也会犯法吗?法官说,不会。
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单位领导班子决定或单位的一把手决定,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把国有的钱、股份,或者用国家的钱购买的物品,发给职工。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构成此罪的,司法机关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人,员工不会挨罚。
法官说,公民都有保护国有资产的义务。根据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构成案件,员工如果发现单位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到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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