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松波 傅根有
信用社5年前贷出一笔抵押担保贷款,可到如今,不仅钱打了水漂,还吃场官司并败诉。原来,信用社吃亏就吃在未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追缴。
昨日,来自郑州新密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就是这样。
■ 事件 贷款没收回 拒还抵押物
2002年12月19日,新密市人张涛用自己房子作抵押,为朋友王二峰(化名)做担保,在新密市来集信用社(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万元。
三方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02年12月19日至2003年12月19日。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到新密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二峰没有按约定还款,信用社既没找他索要,更没找张涛要求行使抵押权。
转眼,4年多过去了。双方相安无事。
今年3月份,张涛打算使用房产证,找到信用社,要求返还房产证。但遭到拒绝。信用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王二峰或者张涛将借款本息还清,返还房产证的事情才能提上日程。
■ 宣判 诉讼时效期已过 信用社输官司
协商不成,张涛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证,并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注销手续。
新密市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很快做出界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信用社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王二峰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如约还款,信用社既未向王二峰索要,也未找张涛索款或行使抵押权、要求变卖房产还款。
如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主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已届满。虽然信用社拿着张涛的房产证,但张涛已明确表示不愿承担抵押责任,抵押权已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涛胜诉,判令来集信用社返还张涛的房产证书。
■ 提醒 银行征信系统完善 市民应如期还款
据主办法官介绍,该案中,之所以信用社败诉,是因为其疏忽所致,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届满后的2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进行追缴。
如今,市民贷款买房、买车进行按揭贷款的越来越多。金融系统的征信系统也越来越完善。
如普通的市民按揭买房,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很长,并且是按月还款,如果某个月没有还款,银行会很快发现,并发出催款通知(同时记录下信用“污点”)。
这样,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两年。此时银行若起诉要求还款的话,借款人不仅要按约还款,还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利息,将得不偿失。
【看新闻学法律】
什么是“诉讼时效”?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期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消欠乙的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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