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外(职员)
太原市日前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的清洁情况定出标准。其中规定,今后凡遇重大节日,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国旗。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月12日《检察日报》)
爱国是不需要理由,但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爱国之心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我们先来温习一下《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我们看到,除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外,在重大节日里,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是“可以”升挂而不是“应当”和“必须”升挂国旗。既然《国旗法》如此规定,地方政府强令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悬挂国旗就是一种对法律的曲解,而强调“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则更是一种对法律的僭越。
诚然,重大节日统一悬挂国旗,可以宣扬爱国精神、营造团结氛围、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民凝聚力。但我想,越是为了达到崇高的目的,我们就更应该讲究方法、尊重法律。
爱国主义本身是一种由衷的情愫,它最不该被染上强制色彩。试想,在此强制措施下,那些主动悬挂国旗者会作何感想?事实上,他们的拳拳之心就这样被“格式化”了。更何况,爱国的方式也有多种,尤其在当前提倡理性爱国的大背景下,“每个人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最大的爱国”。如此,政府以处罚的形式强制市民悬挂国旗,就更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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